第一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支持本系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加强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。与行政负责人一起,做好本系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与学生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配备、管理工作。参与讨论决定本系师生员工出国、晋升、聘免、毕业等方面的事宜。
第三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。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。做好本系党员、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。加强党风党纪教育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
第四条 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。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。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。加强师德建设,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。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,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积极创造条件,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,引导他们了解社会,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第五条 讨论关于本系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,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系的中心工作,主动开展工作。
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。党总支召开会议,由党总支书记主持。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委员,并邀请不是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。
第七条 党总支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。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,表明自己的态度,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意见暂不能统一时,不急于作决定,待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后,再研究决定。对行政工作中的问题,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行政领导的意见。
第八条 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,个人应坚决服从和执行,不得自行其是。
第九条 切实遵守党的会议要求的纪律,会上讨论问题时发表的各种不同意见,会后不得透露给他人。
第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系重大事项。重大事项主要包括:本系的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,重要改革措施,重要规章制度;学科、专业建设,专业、教研室的设置与调整;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,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;师资队伍建设,教师的培养与进修、出国人员的选拔;本系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配备,教职工的晋级、晋职、聘免、考核与奖惩,人员的调入调出,招生、毕业等;重要的科研项目、科技开发、对外服务、联合办学等;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等。
第十一条 系总支委员会的参加人员为系党总支负责人、总支委员和正、副系主任。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、系主任研究确定列席人员。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和系主任商定。
第十二条 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,会议有效;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为有效。如对某些存在分歧又不是急迫的问题,不宜匆忙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、院党委或行政。
第十三条 在对系重大事项决策前,党总支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。同时党总支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在开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畅所欲言,各抒己见,阐明自己的观点,表明自己的态度。经讨论形成的决定,任何一个党政负责人都不能随意更改,也不能借口某种原因而拒绝执行。如确因情况变化某些内容需更改,必须交总支大会讨论修改。
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后,党政负责人应按职责分工,各司其职,抓好落实,党总支要发动党员,团结教职工,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。
第十六条 总支大会应当制度化、规范化。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,必须做好会议记录,并长期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