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规范学生技能竞赛参赛组织活动的
通知
各学院:
为进一步推动和支持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级、省级大学生技能竞赛,规范参赛申报、组织、总结、奖励等各环节工作,根据《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(试行)》(苏城院[2009]164号)文件精神,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级、省级学生技能大奖赛,须事先向教务处书面申报、备案。
2. 学院经过申报、备案,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级、省级学生技能竞赛,注册费(报名费)、差旅费由学校支付,获奖学生、指导教师的奖励按照《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(试行)》(苏城院[2009]164号)文件办理。
3. 参赛结束后,指导教师除填写结项表外,还须向教务处提供以下材料:参赛通讯稿(电子版文字、图片)、参赛总结(电子稿)、获奖证书(复印件)。
(1)教务处负责向学校主页上传参赛通讯稿。
(2)教务处负责年度参赛总结的汇编。
(3)教务处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,并督促学院及时上报。
4. 不属于国家级、省级学生技能竞赛的其它类技能竞赛,学院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参赛。未经同意,自行参赛的,费用由学院自行解决,且不列入学校奖励范围。
5.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参加的其它类技能竞赛,获奖级别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《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(试行)》(苏城院[2009]164号)文件执行。
教务处
二○一五年五月七日